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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惠企政策電子書

發布時間:2022-5-13 | 雜志分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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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惠企政策電子書

2自資源優勢,開展具有針對性、實效性、創新性的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營造中小企業發展良好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二、活動內容(一)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發動本單位本系統力量,結合行業特點和工作職責,自主確定服務月活動內容。(二)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要求,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匯聚和帶動各類優質服務資源,細化服務舉措,加快落實進度,創造性地開展服務活動,著力增強企業獲得感。(三)各行業協會(商會)結合行業特點和工作領域開展相關服務活動。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展“降成本、拓市場、促轉型”服務活動。三、保障措施(一)加強統籌協調。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發揮本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統籌協調,推動本地區各相關部門積極參與開展服務月活動;加強與各行業協會(商會)、有關互聯網平臺企業對接溝通,發揮社會各方面服務力量,共同開展好服務活動。(二)創新服務方式。通過委托服務、購買服務、志愿服務等方式調動各類服務機構的積極性,運用云計算、大數據、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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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惠企政策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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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國家級惠企政策........ 1

一、 關于開展 2022 年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的通知.. 1

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

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 4

三、關于印發加力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措施的

通知......................................... 16

浙江省惠企政策 ..........23

一、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服務綜合平臺

(企業碼)2022 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 23

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紓困發展的若干意

見...................................................... 29

三、 浙江省國資委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減負紓困政策做好國

有房屋租金減免的通知》.............................. 37

四、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負紓困助力中小微企

第3頁

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39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培育促進“專精特新”中小

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49

六、 關于組織開展省級產業數字化服務商申報工作的通知 . 59

溫州市惠企政策 ........63

一、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規上工業全員勞動

生產率突圍攻堅 十條剛性措施的通知 ................... 63

二、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助市

場主體紓困解難 30 條措施的通知 ....................... 68

三、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2022 年溫州市重大建設項目計劃

和溫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通知 .................. 79

四、 關于組織開展 2022 年溫州市企業技術中心定工作的通知83

第4頁

國家級惠企政策

第5頁

1

國家級惠企政策

一、關于開展 2022 年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的通知

工信部企業函〔2022〕97 號

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辦公廳(辦

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

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協會(商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紓困解難健康

發展的決策部署,定于 2022 年 5 月在全國開展中小企業服務月

活動,推動落實為中小企業紓困解難系列舉措,推進“一起益企”

中小企業服務行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專項行動、促

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攜手”行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行動,

健全優質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加強宣貫落實和檢查評估,促進中

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活動主題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紓困解

難,助力發展”為主題,圍繞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創新發展面臨

的困難和需求,聚焦中小企業在新一輪疫情沖擊下的痛點、難點、

堵點問題,通過部門橫向協同、上下縱向聯動、示范引領帶動,

動員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各行業協會(商會)和服務平臺發揮各

第6頁

2

自資源優勢,開展具有針對性、實效性、創新性的中小企業服務

活動,營造中小企業發展良好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

二、活動內容

(一)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

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發動本單位本系統力量,結合行業特點和工

作職責,自主確定服務月活動內容。

(二)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

務行動要求,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中小企業公

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匯聚和

帶動各類優質服務資源,細化服務舉措,加快落實進度,創造性

地開展服務活動,著力增強企業獲得感。

(三)各行業協會(商會)結合行業特點和工作領域開展相

關服務活動。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展“降成本、拓市場、促轉型”

服務活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發揮本級促

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統籌協調,推動本地區

各相關部門積極參與開展服務月活動;加強與各行業協會(商會)、

有關互聯網平臺企業對接溝通,發揮社會各方面服務力量,共同

開展好服務活動。

(二)創新服務方式。通過委托服務、購買服務、志愿服務

等方式調動各類服務機構的積極性,運用云計算、大數據、5G、

第7頁

3

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各級各類政策服務 APP,創新服務

手段,推動服務供給和需求的精準高效匹配。鼓勵聯合開展服務

活動,打造服務品牌,形成服務合力,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

(三)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渠道和

各類新媒體方式,積極宣傳服務月活動,擴大服務知曉面和覆蓋

面。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促進提高服務能力,增強服務效果。

四、其他事項

(一)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于 6 月 10 日前將中小企業服

務月典型經驗做法(包括圖片、視頻等活動素材)反饋領導小組

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

(二)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商會)、

有關互聯網平臺企業于 6月 10日前將中小企業服務月工作總結、

服務典型案例和企業獲益典型案例各 3 例紙質材料及電子版報

部(中小企業局),郵箱 zhuliqiang@miit.gov.cn。

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 年 4 月 29 日

第8頁

4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9 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落實《稅務總局

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

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 號),進一步助力企業紓解

困難,激發出口企業活力潛力,更優打造外貿營商環境,更好促

進外貿平穩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年度評定工作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

價結果確定后 1 個月內完成。

納稅人發生納稅信用修復情形的,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

重新評定管理類別。因納稅信用修復原因重新評定的納稅人,不

受《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號發布,2018 年第 31 號修改)第十四條中“四類

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

規定限制。

二、優化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

第9頁

5

(一)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 15 日內,將下列

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并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

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

核查。

1.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

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

同等);

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

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

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

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3.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

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

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

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 5 年。

納稅人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二)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

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選擇紙質化方式的,還需在出口退(免)

稅備案單證目錄中注明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

(三)稅務機關按規定查驗備案單證時,納稅人按要求將影

第10頁

6

像化或者數字化備案單證轉換為紙質化備案單證以供查驗的,應

在紙質化單證上加蓋企業印章并簽字聲明與原數據一致。

三、完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年度評定工作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

價結果確定后 1 個月內完成。

納稅人發生納稅信用修復情形的,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

重新評定管理類別。因納稅信用修復原因重新評定的納稅人,不

受《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號發布,2018 年第 31 號修改)第十四條中“四類

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

規定限制。

四、優化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

(一)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 15 日內,將下列

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并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

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

核查。

1.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

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

第11頁

7

同等);

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

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

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

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3.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

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

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

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 5 年。

納稅人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二)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

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選擇紙質化方式的,還需在出口退(免)

稅備案單證目錄中注明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

(三)稅務機關按規定查驗備案單證時,納稅人按要求將影

像化或者數字化備案單證轉換為紙質化備案單證以供查驗的,應

在紙質化單證上加蓋企業印章并簽字聲明與原數據一致。

五、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出口企業,在國家實行出口產

品征退稅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結轉未

第12頁

8

能抵減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企業進行核

對確認后,可調轉為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六、精簡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

(一)納稅人辦理委托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停止報

送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復印件。

(二)納稅人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免)稅備案和申報

時,停止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原件,改為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復印件

(復印件上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印章)。

(三)納稅人辦理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核銷手

續時,停止報送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四)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

代理出口協議原件。

(五)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

加工貿易手冊原件、代理進口協議原件。

(六)納稅人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停止報送

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七)納稅人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停止報

送《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對于本條所述停止報送的資料原件,納稅人應當妥善留存備

查。

第13頁

9

七、拓展出口退(免)稅提醒服務

為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出口退(免)稅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

新情況、出口退(免)稅業務申報辦理進度,稅務機關為納稅人

免費提供出口退(免)稅政策更新、出口退稅率文庫升級、尚有

未用于退(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已辦結出口退(免)

稅等提醒服務。納稅人可自行選擇訂閱提醒服務內容。

八、簡化出口退(免)稅辦理流程

(一)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后,留

存以下資料,即可為該生產企業申報代辦退稅,無需報送《代辦

退稅情況備案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號發布)和

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

1.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2.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內部風險管控

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情況。

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變更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將變更后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留存備查即可,無需重新報

第14頁

10

送該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

1.對于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方可辦理的首

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的

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經審核未發現涉嫌騙稅等疑點或者已

排除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

稅: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前,可先

行按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再進行實地核查;在該納稅人累計

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后,超過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

查通過后再行辦理退(免)稅。

上述需經實地核查通過方可審核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

(免)稅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稅(含外貿綜合服務企

業首次申報自營出口業務退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

稅(含生產企業首次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代辦退稅),外

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代辦退稅。

上述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包括納稅人

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零

稅率跨境應稅行為涉及的出口退(免)稅。

上述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營出口業務)100 萬元;生產企業(含生產

企業委托代辦退稅業務)200 萬元;代辦退稅的外貿綜合服務企

業 100 萬元。

第15頁

11

2.稅務機關經實地核查發現納稅人已辦理退(免)稅的業務

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

因納稅人拒不配合而無法開展實地核查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實地

核查不通過處理相關業務,并追回已退(免)稅款,對于該納稅

人申報的退(免)稅業務,不適用“容缺辦理”原則。

3.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方法、變更出口退(免)稅主

管稅務機關、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存在已“容缺辦理”

但尚未實地核查的退(免)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應當先行開展實

地核查。經實地核查通過的,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

經實地核查發現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

已退(免)稅款后,再行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

九、簡便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

(一)推廣出口退(免)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

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中標證明通知

書》《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電子證明,并

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

網上渠道)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

涉稅事項時,僅需填報上述電子證明編號等信息,無需另行報送

證明的紙質件和電子件。其中,納稅人申請開具《中標證明通知

第16頁

12

書》時,無需再報送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

郵政編碼。

納稅人需要作廢上述出口退(免)稅電子證明的,應先行確

認證明使用情況,已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不得

作廢證明;未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應向稅務機

關提出作廢證明申請,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予以作廢。

(二)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

納稅人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

稅申報等事項時,按照現行規定需要現場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

可選擇通過網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提交。納稅人通

過網上渠道提交相關電子數據、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后,

即可完成相關出口退(免)稅事項的申請。原需報送的紙質表單

資料,以及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納

稅人應妥善留存備查。

稅務機關受理上述申請后,按照現行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相關

事項,并通過網上渠道反饋辦理結果。納稅人確需稅務機關出具

紙質文書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出具。

十、完善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

納稅人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有關收匯事項

應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第17頁

13

(一)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

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

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附件 1)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

《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附件 2)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

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二)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在申報出

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

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現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

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 24 個月內,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

報送收匯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

匯材料,留存舉證材料備查即可。稅務機關按規定需要查驗收匯

情況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收匯材料。

(三)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稅務機關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出口退(免)

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在發生相關情形的次月用負數

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

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1.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

第18頁

14

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2.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

3.未按本條規定留存收匯材料。

納稅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發生上述情形但尚未處理的出口

貨物,應當按照本項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已按規定處理的出口

貨物,待收齊收匯材料、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

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四)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

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五)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收匯

材料為虛假或者冒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

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本條所述收匯材料是指《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

對于已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為銀行收匯憑證或者結匯水單

等憑證;出口貨物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

代為收匯,或者委托代辦退稅并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為收匯的,

可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對于視同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

材料按照《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確定。

本條所述出口貨物,不包括《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

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 號)

第一條第二項(第 2 目除外)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

易出口貨物、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第19頁

15

十一、施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條、第五條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

第八條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起施行。《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附

件 3)中列明的條款相應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

2.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

3.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第20頁

16

三、關于印發加力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若干

措施的通知

工信部企業函〔2022〕10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促

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

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加力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措施》已經國務院促進

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 年 5 月 9 日

加力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措施

中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

的主體,是保就業的主力軍,是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

力的關鍵環節。近期,受外部環境復雜性不確定性加劇、國內疫

情多發等影響,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困難明顯增加,生產

第21頁

17

經營形勢不容樂觀,迫切需要進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幫扶中小微企

業紓困解難,實現平穩健康發展。為此,制定以下措施:

一、各地要積極安排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專項資金,

優化支出結構,加大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

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支持,結合本地實際向困難企業和個體工

商戶提供房屋租金、水電費、擔保費、防疫支出等補助并給予貸

款貼息、社保補貼等。(各地方負責)

二、2022 年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力爭新增普惠型小微企業貸

款 1.6 萬億元。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但發展前景

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銀行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

借款人實際情況,合理采用續貸、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

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現抽貸、斷貸;其中,對 2022 年被列為中

高風險地區所在地市級行政區域內餐飲、零售、文化、旅游、交

通運輸、制造業等困難行業,在 2022 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

企業貸款,銀行如辦理貸款展期和調整還款安排,應堅持實質性

風險判斷,不單獨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征信記

錄,并免收罰息。進一步落實好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和盡職

免責要求,支持銀行按規定加大不良貸款轉讓、處置、核銷力度。

構建全國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網絡,加強涉企信用信息共享

應用,擴大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規模。(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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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擴大對中小微企業和個

體工商戶的服務覆蓋面,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中小微企業和

個體工商戶加大服務力度。進一步落實銀擔分險機制,擴大國家

融資擔保基金、省級融資再擔保機構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的再擔保業務覆蓋面;對于確無還款能力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

商戶,依法依約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財政部、銀保監會、工業

和信息化部會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銀行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匯率避險服務,支持期貨公

司為中小微企業提供風險管理服務。進一步擴大政策性出口信用

保險覆蓋面,針對性降低短期險費率,優化理賠條件,加大對中

小微外貿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針對中小微企業的風險

特征和保險需求,豐富保險產品供給。(銀保監會、證監會、外

匯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開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專項行動,集中化解

存量拖欠,實現無分歧欠款應清盡清,確有支付困難的應明確還

款計劃,對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協商解決或運用法律手段解決。

加大對惡意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在合同中設置明顯不合理付款

條件和付款期限等行為的整治力度。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

第23頁

19

行動,建立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規范收費主體收費行為,

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堅決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工

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會

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穩價,運用儲備等多種手段,加強

供需調節,促進價格平穩運行。加強大宗商品現貨和期貨市場監

管,嚴厲打擊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價

格秩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電實行階

段性優惠,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

體工商戶用水、用電、用氣“欠費不停供”,允許在 6 個月內補

繳。制定出臺減并港口收費項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等政

策措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證監

會、海關總署、交通運輸部會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生產要素保障,將處于產業鏈關鍵節點的中小微企

業納入重點產業鏈供應鏈“白名單”,重點加強對企業人員到廠

難、物料運輸難等阻礙復工達產突出問題的協調解決力度。深入

實施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攜手行動”,推動大中小企業加

強創新合作,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和中小微企業配套能力,助

力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協同復工達產。各地方要綜合施策保

持中小微企業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建立中小微企業人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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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保障協調機制,引導企業在防疫措施落實到位的情況下采取閉

環管理、封閉作業等方式穩定生產經營。(工業和信息化部、發

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會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2022 年中小微企業寬帶和專線平均資費再降 10%。加

強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培訓,開展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

型“把脈問診”。鼓勵大企業建云建平臺,中小微企業用云用平

臺,云上獲取資源和應用服務。鼓勵數字化服務商為受疫情影響

的中小微企業減免用云用平臺的費用。通過培育具有較強服務能

力的數字化服務平臺,加大幫扶力度。(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

部會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鼓勵開展綠色智能家電、綠色建材下鄉活動和農產品產

地市場建設,大力支持開展公共領域車輛電動化城市試點示范,

努力擴大市場需求。(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會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

責)

十、深入開展“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和中小企業服

務月活動,組織和匯聚各類優質服務資源進企業、進園區、進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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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群,加強政策服務,了解中小微企業困難和訴求,幫助中小微企

業降本增效。鼓勵地方采取“企業管家”“企業服務聯絡員”等

舉措,深入企業走訪摸排,主動靠前服務,實行“一企一策”“一

廠一案”差異化舉措,幫助企業解決問題。發揮各級中小企業公

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

善“中小企助查”APP 等政策服務數字化平臺,為企業提供權威

政策解讀和個性化政策匹配服務,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開展全國減輕企業負擔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綜合督查,壓實責任、

打通堵點,推動政策落地生效。(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各部門、

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

院決策部署上來,充分發揮各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機制作用,

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紓困舉措,推動助企紓困政策落地見效;加

強運行監測和分析研判,密切關注中小微企業運行態勢,推動企

業家參與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橫向協同、縱向聯動的工作機制,

強化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形成助企紓困支持合力。有關工作進

展及時報送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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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惠企政策

一、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

服務綜合平臺(企業碼)2022 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文號:浙經信企服〔2022〕86 號

各市、縣(市、區)經信局:

為進一步深化省企業服務綜合平臺(企業碼)建設和應用,

明確今年工作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重點舉措,現將《浙江省

企業服務綜合平臺(企業碼)2022 年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2 年 4 月 28 日

浙江省企業服務綜合平臺(企業碼)2022 年工作要點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企業碼”建

設和應用構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蓋全流程服務企業長效機制的

意見》(浙政辦發〔2020〕83 號),持續深化企業服務綜合平

臺(企業碼)建設和應用,提升企業服務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年

度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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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數字化改革的決策部署,以企業

需求為導向,不斷鞏固提升企業服務綜合平臺(企業碼)基礎能

力,推進平臺集成、業務集成、應用集成,加快實現企業難題一

站式解決、政策兌現一攬子幫扶,形成滴灌式精準服務、體系化

聯動服務、閉環式全程服務,推動企業服務由多頭離散到綜合集

成、單打獨斗到多跨協同、線下服務到線上線下融合、傳統服務

到智慧服務轉變,打造企業服務生態系統。

(二)主要目標

到 2022 年底,完成企業碼 3.0 版迭代升級,服務功能更加

完善、服務內容更加豐富、服務機制更加健全,初步形成具有浙

江辨識度的企業服務重大標志性成果。省市縣三級服務體系進一

步健全,企業碼活躍度進一步提升,實現規上企業、省級以上“專

精特新”中小企業使用全覆蓋。全面助力“暖心助企年”活動,

全省組織企業碼直播 500 場以上,開展線上線下服務活動 1100

場以上,幫助企業線上兌付資金 150 億元以上,訴求答復辦結率

達到 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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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點工作

(一)完善組織架構

1.健全工作體系。完善省市縣統籌推進、分級負責的工作機

制。省經信廳企業服務處負責全省企業服務綜合平臺(企業碼)

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建設運營

具體工作落實;各地經信部門對屬地企業碼工作負總責,市級應

明確牽頭處室和專業運營機構,縣級應明確責任科室,鼓勵有條

件的縣(市、區)聘請專業運營機構。

2.整合服務資源。加快推進 11 個市成立企業服務聯盟,指

導成立專業委員會,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充分運用服務聯盟整

合全社會優質專業服務資源,匯聚一批服務意愿強、服務能力高、

服務業績好的優秀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精準、有效、優質的服

務,形成政府引導、機構服務、企業受益的服務體系。

3.優化服務模式。組織實施政府公共服務、社會公益服務和

市場專業服務相結合的服務體系建設工程,通過資質認定、購買

服務、資金補貼、服務獎勵等方式,扶持服務機構發展,推動服

務機構更好服務企業。加強服務活動的數字化賦能,加快企業服

務活動線上和線下相結合,形成立體化綜合服務模式。

(二)加強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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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夯實數據基礎。迭代升級企業碼,依托大數據局和產業數

據倉涉企數據,完善企業畫像,升級企業名片功能,豐富企業綜

合評價、生產經營、信用資質等信息。匯聚應用回流數據,不斷

豐富企業標簽主題庫,數字賦能企業精準化服務。深化與第三方

合作,健全觸達企業通道,完善精準觸達企業機制。

5.完善用戶體系。進一步完善一企多賬戶用戶體系的基礎支

撐能力,加強企業對個人用戶的組織管理和權限管理,滿足不同

用戶角色使用需求,同時保障企業信息安全。

6.強化數據授權。優化企業在線授權功能,充分發揮企業碼

在線授權快捷安全的功能優勢,加快探索基于企業授權的數據調

用場景。鼓勵有條件的銀行金融機構,加快探索基于企業碼授權

的征信授權調用、一般戶開立、對賬、融資等銀行業務辦理和融

資服務新模式。

7.加快數據共享。健全企業數據編目,完善產業數據倉公共

開放接口,實現業務數據接口全覆蓋,同時加大接口共享力度,

加強數據驅動應用能力,建立企業授權獲取和使用的數據開放共

享機制。

(三)推進綜合集成

8.加快平臺集成。進一步深化省市縣三級平臺的一體化建設,

加強企業碼與金融、海關、稅務、政務咨詢等各部門、各領域涉

企服務平臺的互聯互通,形成涉企服務一張網。按照數字經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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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企業側移動端門戶入口建設要求,加快推進企業碼融入數字經

濟系統。

9.加快業務集成。加快推進經信系統服務企業事項上企業碼,

依托政策兌現系統、項目申報系統、大賽報名系統等業務支撐平

臺,做好業務數據集成。積極對接相關部門,加快業務融合,擴

大企業碼輻射范圍。

10.加快應用集成。以企業碼為載體,打破服務孤島,全面

梳理和綜合集成各類涉企服務事項,加快推動跨部門涉企服務在

企業碼上協同。深入開展對接合作,集成更多的服務企業優秀應

用,推動環保、市場、社保、人才、稅務、金融等企業高頻應用

場景上平臺。

(四)拓展功能應用

11.完善政策服務。加強政策發布監督,提高政策發布質量,

完善政策發布、推薦、兌現全流程在線服務,建設全省統一入口

的企業碼政策直達系統。全量歸集企業減負和獎補資金數據,做

到惠企政策應享盡享。

12.建設“專精特新”專區。以服務“專精特新”企業為重

點,按照“專精特新”企業評價標準和企業實際需求,打造集政

策、申報、培訓、市場服務于一體的“專精特新”企業服務專區,

探索企業精準培育服務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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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探索高頻剛性應用。創新用碼模式,探索推廣園區應用、

政務應用、銀企互動、員工防疫等掃碼應用場景,積極謀劃重大

場景應用,扎實推進應用協同,推廣管用實用的高頻應用典型,

提升企業碼服務水平,提高企業獲得感。

(五)加強運營保障

14.健全運營機制。進一步健全省市縣三級聯動的運營機制,

分級分工落實企業碼日常運營工作。省級層面,建立省中小企業

服務中心+專業運營公司的運營模式,服務中心明確總體運營牽

頭部門和重點應用責任部門,分工協同、責任到人。

15.完善考評制度。定期發布運營分析報告,晾曬各市、縣

(市、區)企業碼建設運營和服務企業情況,修訂完善《浙江省

企業服務綜合平臺(企業碼)考核評價辦法(試行)》,形成平

時晾曬、年終考核機制,推動企業碼健康有序發展。

16.加強宣傳推廣。組織參加數字化改革成果展、世界互聯

網大會“互聯網之光”博覽會等相關展覽展示活動,提升企業碼

的社會知曉度和影響力。通過現場會、座談會、培訓會等形式,

利用簡報、網絡媒體等渠道,加大對優秀專區、優秀應用、優秀

服務機構、典型經驗的宣傳,鼓勵各地比學趕超、爭先創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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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

紓困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更大力度幫助我

省個體工商戶應對疫情影響、恢復生產經營、穩定擴大就業,結

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降低個體工商戶經營成本

(一)對月銷售額 15 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月度合計銷售額未超過

15 萬元(以 1 個季度為 1 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 45 萬

元)的,免征增值稅。執行時間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條

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二)對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

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 3%預征

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執行時間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

(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三)擴大“六稅兩費”適用范圍。對個體工商戶按照 50%幅

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

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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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附加。執行時間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責任單位:省財

政廳、省稅務局)

(四)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對生產、生活性服

務業個體工商戶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 10%和 15%加

計抵減應納稅額。執行時間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責任單位:

省稅務局)

(五)對增值稅留抵稅額實行大規模退稅。

1.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

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

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

稅額。(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2.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

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

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統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

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

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

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執行。(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六)制造業個體工商戶緩繳部分稅費。2021 年第四季度

部分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

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緩繳期限繼續延長 6 個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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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制造業中型企業延緩繳納比例為50%,

制造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比例為 100%。本條所稱的制造業中小

微企業包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執行。(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七)房屋租金減免。2022 年位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

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工商戶(最終承租方)承租國有房屋,

2022 年減免 6 個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 3 個月租金。因本次減

免租金對企業經營業績產生較大影響的,經本級國有資產監管機

構核準后,在經營業績考核中可予以考慮。鼓勵引導非國有房屋

租賃主體在疫情期間為受困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各地可統籌各

類資金,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的個體工商戶給予適當幫扶。對減免

租金的房屋業主,2022 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

難的,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實際,依據其申請酌情給予減免房產稅,

并按規定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政策。執行時間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市、區〕政府。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

位,下同)

(八)實施降低保險費率和穩崗返還政策。延續實施階段性

下調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企業實施

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實施暫緩養老保險政策,以個人

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

人員,2022 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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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九)保障個體工商戶水電氣供應。對個體工商業用電實施

階段性優惠,電壓等級不滿 1 千伏的個體工商戶在 2022 年不分

攤天然氣發電容量電費等費用。鼓勵市、縣(市、區)政府繼續

對個體工商戶實行氣價、水價優惠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無力足額

繳納電、氣、水費用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欠費不

停供”措施。執行時間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責任單位:省發

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政府)

(十)減免檢驗檢測費用。減半收取餐飲住宿業個體工商戶

電梯、鍋爐、鍋爐水(介)質等檢驗檢測費用。鼓勵政府機關所

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認證

認可機構為其他行業個體工商戶以非營利方式提供檢驗檢測服

務。執行時間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

局)

二、給予個體工商戶專項補貼

(十一)補貼防疫、消殺支出。2022 年將餐飲業、零售業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納入免費核酸檢測人群,按重點人員核酸檢

測要求定期開展核酸檢測,具體名單由注冊地市場監管部門根據

個體工商戶申請審核后,提交本級疫情防控部門確定。鼓勵有條

件的地方對餐飲業、零售業個體工商戶防疫、消殺支出給予補貼

支持。執行時間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責任單位:省市場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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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省財政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十二)支持開展促消費專項行動。圍繞受疫情影響嚴重、

就業容量大的文旅、餐飲、住宿、零售等行業,定向發放消費券、

服務券等惠民補貼,提升個體工商戶經營性收入。(責任單位:

各市、縣〔市、區〕政府)

(十三)支持提升就業創業能力。深入實施“金藍領”職業技

能提升行動,鼓勵個體工商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給予培

訓補貼。優化培訓管理服務,簡化補貼申領程序。(責任單位:

省人力社保廳、省市場監管局)

三、強化個體工商戶金融幫扶

(十四)降低支付服務手續費。指導、督促銀行機構、支付

機構落實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降低政策,降低個體工商戶經營

成本。(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

監管局、浙江銀保監局)

(十五)推動個體工商戶信用貸款和首貸戶擴面增量。開展

個體工商戶融資破難行動,完善個體工商戶信用評價體系,提升

信用貸款支持水平,力爭 2022 年新增個體工商戶經營性信用貸

款 600 億元。深入落實“首貸戶拓展專項行動”,持續加強首貸戶

培育拓展,為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提供首貸和續貸支持。合理

拓寬個體工商戶服務邊界,提高個體工商戶金融服務的可及性和

滿意度。(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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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局)

(十六)發揮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資金支持作用。引導銀行用

好降準釋放資金,以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農支小再

貸款利率下調等政策,用好支農支小再貸款政策工具,為符合條

件的個體工商戶提供更多支持。(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七)豐富個體工商戶信貸產品。推廣無還本續貸、隨借

隨還類信貸產品,滿足個體工商戶“短頻急快”的融資需求。(責

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

(十八)鼓勵保險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探索面向新產業、

新業態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推出多樣化保險產品和服務,

充分發揮保險“穩定器”作用。探索開展因疫情導致餐飲業個體工

商戶營業中斷損失保險,提升理賠效率,提高對餐飲業個體工商

戶的保障程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給予保費補貼。(責任單位:

浙江銀保監局、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十九)加大個體工商戶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對初次創業的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符合法定勞動年齡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的,

最高可申請不超過 50 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各地可根據實際情

況進一步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貼息比例。(責任單位:人行杭州

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十)加大匯率避險支持力度。拓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支持

小微企業匯率避險政策服務對象,探索將符合外匯管理部門結售

匯相關要求的個體工商戶納入支持范圍,持續提升政策覆蓋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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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力。(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匯管理局〕、省

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浙江銀保監局、省擔保

集團,各市、縣〔市、區〕政府)

四、優化個體工商戶營商環境

(二十一)推行歇業制度。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

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仍有較強

經營意愿和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在與雇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

等有關事項后,允許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程序進行歇業。(責任單

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級相關部門)

(二十二)加快個體工商戶準入準營。全面實施準入準營“一

件事”改革,分批推動高頻行業證照集成辦理,實現“準入即準營”。

(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級相關部門)

(二十三)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

查制度,開展破除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專項行動,保障個體工商

戶一視同仁享受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強重點領域收費監督檢查,

堅決制止各種加重個體工商戶負擔的行為。依法查處平臺經濟領

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推進柔性執法,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

實行“首次不罰”。(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二十四)引導和鼓勵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展個體工商戶紓困

幫扶行動。對個體工商戶給予專門的流量扶持,幫助降低貸記支

付手續費及運費險單均成本,開展免費技術培訓服務,簡化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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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規則。優化營銷數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大數據基礎運

營服務。(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

(二十五)全面實施信用監管。推行“雙隨機+信用”監管,

對信用水平高、風險水平低的個體工商戶,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

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逾期信貸業務,可通過征信異議申請

征信權益保障。對暫時失聯或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被標記為經營

異常狀態的,支持個體工商戶重新取得聯系或補報年度報告后即

時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

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 年 4 月 26 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扶持個體工商戶紓困發展的若

干意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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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省國資委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減負紓困

政策做好國有房屋租金減免的通知》

第一,2022 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級行政區

域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承租國有房屋,2022 年減免 6 個

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 3 個月租金。

第二,國有房屋減免相關事項按照《浙江省國資委關于做好

國有房屋租金減免工作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通

知》(浙國資產權〔2022〕8 號)執行。

第三,個體工商戶是指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個體工商戶”

的經營者。

第四,承租國有房屋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2022 年租期

不滿一年的,可根據實際承租期按比例享受減免。

第五,浙江省國資國企要及時研究制定國有房屋租金減免操

作細則,利用浙江省國企減租一站式服務平臺做好政策信息發布、

租戶線上申請、減租數據實時匯總等工作,提升兌付便利度,力

爭在 5 月底前完成主體工作。

第六,浙江省國資國企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迅速行動、

主動作為,切實履行好責任,體現好擔當,克服厭戰畏難情緒,

做好與之前減免工作銜接,確保助企紓困新政直達快享。

第七,浙江省國資國企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渠道,積極開展

最新減負紓困政策宣傳解讀,耐心細致做好公眾咨詢回復解答,

第42頁

38

努力營造助企紓困、服務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良好社會氛圍。

浙江省國資委

2022 年 5 月 5 日

第43頁

39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負紓困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堅持穩字當

頭、穩中求進,統籌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在抓好“5+4”

政策包落實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減負紓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

速度,提升兌付便利度,持續穩定市場預期,助力中小微企業發

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國家減稅政策落實力度

(一)對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對增值稅小規模

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適用 3%

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執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二)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對小型微利企業年

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25%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三)擴大“六稅兩費”適用范圍。按照 50%幅度減征資源

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

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44頁

40

適用主體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擴大到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

商戶。執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服務

業市場主體 2022 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可依據其申請酌情給予減免房產稅,并

按規定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政策。(責任單位:省財

政廳、省稅務局。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四)對增值稅留抵稅額實行大規模退稅。1.加大小微企業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

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

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2.加大制造業,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以及交通運輸、

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統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

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

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

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自 2022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力爭 2022 年 4 月底前退稅 539 億元;第二季度完成中

小微企業存量退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五)延續并優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1.延續執行企業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75%政策,執行時間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延續執行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 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

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

第45頁

41

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在稅前攤銷。

(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科技廳)

(六)落實服務業領域增值稅減免有關政策。1.允許生產性、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分別加計 10%、15%

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2.暫停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預繳

增值稅。3.免征公交和長途客運、輪客渡、出租車、城市輕軌等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執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七)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部分稅費。2021 年第四季度

部分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

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緩繳期限繼續延長 6 個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

費,延緩期限為 6 個月。制造業中型企業延緩繳納比例 50%,制

造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比例 100%。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包含個人

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執行。

(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八)更好發揮出口退稅作用。對加工貿易企業在國家實行

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一致政策后應退未退的稅額,允許轉入進項稅

額抵扣增值稅。將外貿企業取得的出口信保賠款視為收匯,予以

辦理退稅。擴大離境退稅政策覆蓋范圍,推行“即買即退”等便

第46頁

42

利措施。進一步加快申報進度和退稅辦理進度。(責任單位:省

稅務局、省外匯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險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

險寧波分公司)

二、加大用工穩崗支持力度

(九)實施降費率和緩繳失業保險費政策。延續實施階段性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

鐵路運輸業企業階段性緩繳失業保險費,期限不超過 1 年。(責

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十)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符合條件地區不

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2022 年度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 60%提高至 90%。(責任單位:

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

(十一)實施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對餐飲、零售、旅

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業企業,在 2022 年第二季度實施

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

省稅務局)

(十二)落實好留工培訓補助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地區使

用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向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經營的中小

微企業發放人均 500 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責任單位:省

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

第47頁

43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房租減免。2022 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

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小微企業承租國有房屋,2022 年減免 6

個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 3 個月租金。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

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各級國有企事

業單位要確保政策精準落地,直達最終承租經營的小微企業。鼓

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

的損失。各地可統籌各類資金,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的小微企業給

予適當幫扶。對減免租金的房屋業主,2022 年繳納房產稅、城

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可依據其申請

酌情給予減免房產稅,并按規定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

政策。(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

管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十四)加大企業防疫支出補助。鼓勵各地對企業防疫、消

殺支出給予一定補助,各地要對列入監管的工業、商場超市、專

業市場、運輸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務區)、生活服務(含養老機

構)等重點企業給予支持。執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省經信

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

管局)

(十五)引導互聯網平臺降低商戶服務費。引導互聯網平臺

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對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縣級行政區域

第48頁

44

內的中小微企業,給予階段性降低商戶服務費優惠。(責任單位:

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

(十六)加強重點物資運輸保障。各地要統籌疫情防控和保

通保暢工作,對國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層層加碼、簡單實行

“一刀切”,不得隨意限制車輛、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級有關

部門要強化部門聯動和省際協調,推動運輸物流暢通和企業復工

復產。(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省交通運輸廳、

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商務廳、杭州海關、寧波海關、浙江海

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杭州鐵路辦事處)

四、加大融資服務力度

(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務水平。組織地方法人銀行按

規定向人民銀行申請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 1%的激勵資金支持,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困難行業特別是服務業領域的傾斜力度。鼓

勵各金融機構對因疫情、國際貿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動資金

補充的企業,給予增加貸款支持。對符合續貸條件的市場主體,

特別是服務業領域市場主體按正常續貸業務辦理,保持合理流動

性。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支撐能力,全

面提升“浙里金融”綜合應用融資服務功能。推進“連續貸+靈

活貸”機制,大力推廣無還本續貸、年審制、隨借隨還、中期流

貸等貸款方式和品種創新,力爭 2022 年末“連續貸+靈活貸”占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比例超 50%,普惠型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余額

第49頁

45

占無還本續貸余額比例超 70%。(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銀保監局)

(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資擔保服務能力。對省擔保集團實施

增資,用于補充省再擔保公司資本金,提升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

服務能力;建立省擔保集團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費

用補貼機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費用補貼機制,

支持地方擔保公司提升服務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能力。(責任單位:

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擔保集團,各市、縣〔市、區〕

政府)

(十九)加大匯率避險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做

好小微企業匯率避險增量擴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業匯率避險

能力。加大對銀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銀行獨立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

資格準入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省外匯管理局、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浙江銀保監局、省擔保集團,各

市、縣〔市、區〕政府)

(二十)加大應急周轉資金支持。鼓勵各地聯合金融機構設

立企業應急周轉資金,對生產經營正常、貸款即將到期但足額還

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臨時應急周轉支持。(責任單

位:各市、縣〔市、區〕政府)

五、加大穩企支持力度

第50頁

46

(二十一)加快涉企專項資金兌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則

快、能早則早原則,分類推動各項財政惠企資金直達快享、及早

發力。各地對數據核校類、資格定補類項目,要利用大數據簡化

手續,原則上剛性兌付;對考核評比類項目,要加快評選,限期

兌現;對審查遴選類項目,要精簡程序,加快兌現。各地對省級

以上投資補助類項目,已下達項目計劃并實施的,預撥付資金原

則上不低于 60%;項目投資額完成過半時,兌付資金原則上不低

于 80%;項目驗收合格后,撥完全部資金。市、縣(市、區)投

資補助類項目,要結合實際,按照從快原則,采取預撥等方式及

時撥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兌付平臺和大數據共享,推動資金申報、

兌現便利化。省級有關部門要通過“政策直達”應用實時晾曬各

地資金兌付進展,對兌現進度慢的地區予以通報。對涉企專項資

金加快兌付情況加強審計監督。(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

政府負責具體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財

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商務廳、省審計廳、省市場監管局、省

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督促落實)

(二十二)階段性降低客車通行費。省屬及市、縣(市、區)

屬國有全資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對安裝并使用我省發行的電

子不停車收費(ETC)車載裝置的三類、四類客車通行費實施八

五折優惠(不再疊加 ETC 九五折基本優惠)。執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交通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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