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1000萬元及以下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150% (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150% 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 (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享受條件】
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 (年) \mathbf{\Sigma}=\mathbf{\Sigma} 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 x12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
增兩控"情況,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2024年1月1日至2027
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成立的已實現監管
部門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
局、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金
融機構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情況,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3.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
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
數)以下的貸款。4.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
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一經發現存在虛報或造假騙取本項稅收
優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金融機構應持續跟蹤貸款投向,確保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
工商戶,貸款的實際使用主體與申請主體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號)5.《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政策案例】
A銀行是一家通過2022年度監管部門"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2023年第3季度,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 3.55% ,A銀行累計向5戶小微企業發放5筆10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其中:3筆年利率為 6% ,第3季度確認利息收入36萬元(不含稅,下同),2筆年利率為 3% ,第3季度確認利息收入12萬元。10月份,A銀行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可按會計年度在規定的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中一種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方法一:A銀行3筆 6% 利率【超過LPR1 50% C 5.325%=3.55%x150% )】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不適用免征增值稅優惠,應按照 6% 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2.16萬元 \scriptstyle(=3 6x6% )。2筆 3% 利率【未超過LPR1 50% C 5.325%=3.55%x150% )】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0.72萬元 (=12x6% )。按照方法一,A銀行合計免征增值稅0.72萬元。
方法二:A銀行3筆 6% 利率的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LPR1 50% 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31.95\substack{=}36x5.325%/6%) ,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1.917萬元 (=31.95x6%) ;高于該筆貸款按照LPR15 0% 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4.05{=}36{-}31.95) ,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應按照 6% 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0.243萬元 c=4.05x6% ).2筆 3% 利率的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LPR1 50% 計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0.72萬元 (=12^{\ast}6%) )。按照方法二,A銀行合計免征增值稅2.637萬元。
七、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100萬元及以下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
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
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 (年) \mathbf{\Sigma}=\mathbf{\Sigma} 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 x12
2.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號)4.《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政策案例】
2024年第1季度,假設A銀行向30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發放的單筆額度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共計300萬元(不含稅收入)。4月份A銀行納稅申報時,可直接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對應免稅額18萬元 (=300x6%) 。
八、為農戶、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27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 (年) \mathbf{\sigma}=\mathbf{\sigma} 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 [x12
3.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號)
4.《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政策案例】
2024年1月,假設A公司為10戶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10萬元(不含稅收入)。2月份A公司納稅申報時,可直接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對應免稅額0.6萬元! (=10x6%) )。
九、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政策
【享受主體】
金融機構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優惠內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 (年) \c= 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 x12
【享受方式】
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號)4.《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2022年第2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政策案例】
甲企業為微型企業,2023年5月與乙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10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 4% 。甲企業、乙銀行是否都可以享受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因此,甲企業、乙銀行申報該筆借款合同印花稅時,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稅優惠。
十、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
【享受主體】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人和天使投資個人
【優惠內容】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 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 70% 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 70% 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 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 70% 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條件】
(一)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 30% :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二)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 50% 8
(三)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 50% 8
(四)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8)55號)文件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3年第17號)適用有關稅收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3號)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號)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3年第17號)
十一、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
具體包括:
1.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的脫貧人口。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
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規定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規定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享受方式】
1.脫貧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2.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先申領《就業創業證》。失業人員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申領后,相關人員可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未完成“兩證整合"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的規定,核實其是否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
十二、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 /12x 實際經營月數。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申報時,注明其退役軍人身份,并將《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留存備查。
【享受方式】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
十三、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2.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3.企業與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4.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納稅人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享受方式】
1.申請
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脫貧人口不需提供)。(2)企業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依法為重點群體繳納的社
會保險記錄。通過內部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
納社會保險記錄。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申請。
2.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招用重點群體的人數及其實際工作月數核算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享受優惠政策當年,重點群體人員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總額。
減免稅總額=乙每名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數 /12x 具體定額標準
(2)第2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重點群體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3.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的《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招用脫貧人口無需提供)。(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
十四、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
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5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3.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既可以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5.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 \scriptstyle-\Sigma 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 /12x 具體定額標準。
6.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享受方式】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調整部分專利收費標準和減繳政策的公告(第594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優化專利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2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15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自上述通知發布之日起調整部分專利收費標準和減繳政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繳納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收費標準為每件200元。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經審查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應繳納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收費標準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對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的專利年費減免 15% ,同時適用其他專利收費減免政策的,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三、通過《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進入我國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繳納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單獨指定費,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有關規定進行減繳。
四、通過批量著錄項目變更請求進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變更,且不涉及權利轉移的,按一件變更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
五、將《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270號)附件2的注釋部分修訂為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受理并進行國際檢索的國際專利申請(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免繳申請費及申請附加費。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國際檢索報告或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并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免繳實質審查費。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其他收費標準依照國內部分執行。”
六、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機構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標準和減繳規定按照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上述機構、國家和地區的約定或者有關國際合約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2024年8月6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關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點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運行【2024]428號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統計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能源局、國家林草局、中國民航局、國家外匯局辦公廳(辦公室),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多措并舉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推動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為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好《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各項降成本重點任務,全力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2024年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將重點組織落實好7個方面22項任務。
一、提高稅費優惠政策的針對性有效性
(一)優化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好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技成果轉化稅收減免等結構性減稅降費政策,重點支持科技創新和制造業發展,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適當降低先進技術裝備和資源品進口關稅。
(二)強化涉企收費監管。堅決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聚焦政府部門及下屬單位、行業協會、金融機構、天然氣管網和供水企業等領域,依法查處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違規收費、行業協會依托行政權力違規收費、金融機構不落實收費減免政策、天然氣管網和供水企業不執行政府定價等行為。研究建立常態化涉企收費協同監管體系和工作機制,落實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完善涉企收費聯合監管、聯合懲戒機制,提升涉企收費監管的法治化水平。
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三)營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穩健的貨幣政策要靈活適度、精準有效,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社會融資規模、貨幣供應量同經濟增長和價格水平預期目標相匹配。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避免資金沉淀空轉。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
(四)推動貸款利率穩中有降。持續發揮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場化調整機制的重要作用,在保持商業銀行凈息差基本穩定的基礎上,促進社會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
(五)引導金融資源精準滴灌。保持再貸款、再貼現政策穩定性,實施好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繼續對涉農、小微企業、民營企業提供普惠性、持續性的資金支持。發揮存款準備金政策的正向激勵作用,繼續對農村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率政策。深入開展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繼續開展小微、民營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優化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制度,完善小微授信盡職免責制度,加大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投放。引導金融機構持續加大對鄉村振興、科技創新、制造業、綠色發展等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金融支持力度。
(六)持續優化金融服務。健全全國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網絡,擴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圍。優化征信市場布局,推動征信機構增加征信有效供給,推動信用評級機構提升評級質量和服務水平。優化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和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功能。持續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推進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作用,強化金融服務供給,精準對接企業融資需求。實施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加大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風險分擔和補償力度。實施“科技產業金融一體化"專項,加強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務,引導早期投資和創業投資支持獨角獸企業培育發展。
(七)降低中小微企業匯率避險成本。推動銀行建立健全服務企業匯率風險管理長效機制,豐富匯率避險產品,加強宣傳培訓,優化中小微企業授信和保證金管理制度,加強政銀擔多方協作,共同降低中小微企業外匯套保成本。
三、持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制定關于完善市場準入制度的意見,修訂新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推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全覆蓋。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反壟斷執法專項行動,加強重點領域反壟斷監管執法。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力度。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效能,加快建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強化知識產權數據開放共享,新建一批國家重點產業專利專題數據庫,持續優化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產品和工具。
(十)規范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制度。積極推進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修改工作。出臺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從源頭上減少排斥、限制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完善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積極推動數字證書(CA)全國互認,降低企業交易成本。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加強常態化行政執法檢查,創新手段提升監管效能。
(十一)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業賬款長效機制。強化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十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繼續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全面取消制造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措施,放寬有關服務業市場準入。擴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加強外商投資服務保障。
四、緩解企業人工成本壓力
(十三)繼續階段性降低部分社會保險費率。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5年底。
(十四)支持企業穩崗擴崗。落實和完善穩崗返還、專項貸款、就業和社保補貼等政策,加強對就業容量大的行業企業支持。
(十五)加強公共實訓基地共建共享。推動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擴容提質,針對重點群體加大培訓服務力度,強化技能人才培養和企業用工保障。
五、降低企業用地原材料成本
(十六)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持續推進工業用地由出讓為主向出讓、租賃并重轉變。健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多元化供應體系。研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政策,實行向下遞減的地價優惠政策,降低企業初期用地成本。指導地方因地制宜適時調整更新基準地價,進一步提升土地要素的支撐保障能力。
(十七)加強能源資源保障。推進實施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大力推動支撐性電源建設投產,提高能源資源安全保障能力。落實好《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推動礦產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六、推進物流提質增效降本
(十八)實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動。研究制定《有效降低全社會物流成本行動方案》,強化政策協同和工作合力,有力推動降低全社會物流成本,增強企業和實體經濟競爭力。
(十九)完善現代物流體系。穩步推進國家物流樞紐、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建設,促進現代物流高質量發展。新增支持一批城市開展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推動跨運輸方式一體化融合。繼續實施縣域商業建設行動,支持建設改造縣級物流配送中心和鄉鎮快遞物流站點,完善倉儲、運輸、配送等設施,加快補齊農村商業設施短板,健全縣鄉村物流配送體系。
(二十)調整優化運輸結構。大力發展多式聯運,支持引導多式聯運“一單制""一箱制"發展。加快推進港口、物流園區等鐵路專用線建設,大力推動大宗貨物和中長距離貨物運輸“公轉水"公轉鐵”,提高運輸組織效率,促進港口集裝箱鐵水聯運量保持較快增長,推動港口、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大宗貨物綠色集疏運比例穩步提升。
七、激勵企業內部挖潛
(二十一)支持企業轉型升級降本。強化對制造業企業技術改造的資金支持,落實技術改造投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推進傳統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研究制定促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對重點產業鏈中小企業支持力度。積極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優化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政策,聚焦國家戰略領域,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迭代創新。
(二十二)引導企業提高生產經營效率。深入實施智能制造工程,支持企業建設智能工廠和智慧供應鏈,構建基于場景的企業標準群。實施制造業數字化轉型行動,鼓勵企業開展數字化轉型貫標、工業互聯網平臺貫標,以兩化深度融合推動企業提升生產、經營等環節數字化水平,提升生產和管理效率,降低運營成本。
各有關方面要進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密切跟蹤重點任務進展情況,扎實推進各項政策落地見效。加強降成本政策宣傳,讓企業了解并用好各項優惠政策。深入開展企業成本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和吸納企業意見建議,積極回應企業關切,不斷完善相關政策。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將繼續加強對好經驗、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傳和推廣。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2024年5月13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4]1156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優化專利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2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標準為每件200元。
二、根據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270號)附件2的注釋部分修訂為: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受理并進行國際檢索的國際專利申請(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免繳申請費及申請附加費。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國際檢索報告或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并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免繳實質審查費。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其他收費標準依照國內部分執行。
三、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機構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標準和減繳規定按照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上述機構、國家和地區的約定或有關國際合約執行。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
五、各級價格、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執行的,依法給予處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2024年7月26日
關于延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8號
為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成長,現就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 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 20% 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二、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掛牌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應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個人應在資金賬戶留足資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依法劃扣稅款,對個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補足資金,并劃扣稅款。
三、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 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票數為每日日終結算后的凈 增(減)股票數。
四、對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本公告所稱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六)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份條款的公司債券認購或者轉換的股票;
(八)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九)掛牌公司合并,個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轉換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掛牌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從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稱轉讓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劃;
(三)因依法繼承、捐贈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股票所有權;
(四)用股票接受要約收購;
(五)行使現金選擇權將股票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七)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七、對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統稱兩網公司)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第四條規定執行。
八、本公告所稱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九、財政、稅務、證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各項工作。
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及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執行,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本公告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特此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4年6月28日
關于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的通知
財金〔2024]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有關金融機構:
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是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有關要求,中央財政會同有關方面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支持范圍。經營主體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要求實施設備更新行動,納入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且銀行向其發放的貸款獲得中國人民銀行設備更新相關再貸款支持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銀行貸款給予貼息。備選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協商確定。
(二)貼息標準。銀行向經營主體發放的貸款符合再貸款報銷條件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銀行貸款本金貼息1個百分點。按照相關貸款資金劃付供應商賬戶之日起予以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
(三)期限條件。在《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印發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經營主體簽訂貸款合同、設備購置或更新改造服務采購合同,且相關貸款資金發放至經營主體并劃付供應商賬戶的,可享受貼息政策。結合中國人民銀行設備更新相關再貸款額度使用情況,可視情延長政策實施期限。
二、貸款流程
(一)貸款經辦銀行范圍。中央財政給予貼息的設備更新貸款經辦銀行為21家全國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廣發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
行、恒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
(二)貸款申請。經營主體實施設備更新,凡納入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的,可向所在地的相關經辦銀行提出設備更新貸款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三)貸款審核和發放。經辦銀行參考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按照市場化原則審核、審批經營主體的貸款申請,自主決策是否發放貸款及發放貸款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及時審批放款。
三、貼息流程
(一)預撥貼息資金。貸款貼息資金實行“兩個預撥"機制。財政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提前預撥轉移支付資金用于貸款貼息。省級財政部門通過經辦銀行落實財政貼息政策,按季度向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預撥貼息資金。后續根據實際支出及資金審核情況據實結算貼息資金。經辦銀行收到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后,在收息時予以扣除。
(二)貼息資金申請。經辦銀行的省級分支機構按季度匯總已發放貸款,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申請。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按一個季度貼息資金需求的 80% 撥付至相關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
(三)貼息資金審核。經辦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級財政部門提交貼息資金申請,并附貸款合同、采購發票、經營主體相關證明材料。地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地市級相關部門對資料進行審核,其中,地市級相關部門負責重點審核貸款是否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范圍和其他審核要件;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負責提供再貸款清單。地市級財政部門應將審核結果和有關資料于季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與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結算。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貼息貸款情況,在收到地市級財政部門審核結果和有關資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報送貼息資金審核申請。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自收到貼息資金審核申請后,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反饋至省級財政部門。對于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復審通過的貼息貸款,省級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相關季度剩余 20% 貼息資金。對于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復審不通過的貼息貸款,由省級財政部門追繳或扣回貼息資金。經辦銀行要及時向經營主體反饋貼息資金審核情況。
(五)中央與地方貼息資金結算。政策實施期間,每年2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貼息資金結算申請報告和本年度貼息資金需求報告,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及時審核貼息資金結算申請報告,于3月底前出具貼息資金審核意見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級財政部門結算申請報告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審核意見,結合預算安排和已預撥貼息資金等情況,結算上年度并撥付本年度貼息資金。
(六)貼息資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則上省級財政部門應于1個月內匯總經辦銀行的貼息資金清算申請,審核后向財政部提交貼息資金清算報告,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自收到清算報告1個月內,出具貼息資金清算審核意見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級財政部門貼息資金清算報告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的審核意見,及時與各省級財政部門清算貼息資金。
四、監督管理
(一)確保專款專用。經營主體要確保將貸款資金專項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嚴禁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貸款資金,嚴禁將貸款資金用于償還企業其他債務或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對于未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持資格,追回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二)壓實各方責任。壓實經辦銀行審貸責任,要從嚴審批,合理匹配優惠信貸額度,從快發放貸款,強化貸后管理,確保貸款資金用于相關領域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相關部門要對項目嚴格把關,確保項目符合項目清單范圍和其他審核要件。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要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確保貸款資金合規和有效使用。
(三)加強資金管理。財政、發展改革、行業主管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及時共享財政貼息、備選項目清單、再貸款清單等信息。財政部門要加快貼息資金撥付進度,提高審核質效,支持政策精準落地。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大審核把關力度,推動財政貼息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建立貼息工作月度臺賬,及時掌握專項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情況。
(四)嚴格責任追究。相關部門要加強全過程跟蹤管理,發現貸款資金不按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的,要及時追回相關信貸資金和中央財政貼息,并依法依規對經營主體和經辦銀行進行處罰。相關經營主體、經辦銀行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五、其他事項
(一)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24年7月10日前,將本年度貼息資金需求申請報告及測算表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和各地報送的申請情況,預撥貼息資金并在下一年度統一結算。
(二)有關方面要高度重視,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2024年6月21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保險補償政策的意見
工信部聯重裝〔202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主管部門,各地金融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制造強國建設的戰略決策,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全國新型工業化推進大會精神,加快推動重大技術裝備和新材料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就進一步優化完善保險補償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聚焦國家重點支持領域,堅持問題導向、結果導向、目標導向,推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以下簡稱首臺(套)、首批次)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
突出應用牽引作用,明確政策定位。拓展首臺(套)、首批次概念內涵,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擴展支持數量和年限,增強用戶信心,以應用帶動首臺(套)、首批次迭代更新、實現批量穩定生產、形成成本競爭優勢。
突出保險保障作用,優化制度設計。推動首臺(套)、首批次保險擴大保障范圍、提升服務水平,通過保險風險管理的制度設計,破解初期市場信任不足導致的應用瓶頸。
突出財政資金效能,嚴格申報審核。規范申報程序,嚴格審核標準,穩定各方預期,加強總結評估,及時完善政策,有效提升政策精準性、實效性,切實發揮財政資金作用。
突出事前事后監管,加強監督管理。壓實各實施主體責任,加強規范指導,開展績效評價,強化執紀問責,有效提升政策執行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更好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二、明確政策支持范圍
(一)加快首臺(套)推廣應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國內實現顯著技術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進入市場初期尚未形成競爭優勢的整機裝備、核心系統及關鍵零部件產品。裝備可按照臺(套)數或批次數予以投保。
(二)加快首批次推廣應用。首批次新材料是指國內實現原始創新或顯著技術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進入市場初期尚未形成規模化應用和競爭優勢的新材料產品。
(三)重點支持國家戰略領域。聚焦制造業重點產業鏈創新成果,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發展需求,聚焦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需要,以《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以下統稱《目錄》)中裝備、新材料產品為基礎,重點支持國家戰略且質量風險大的領域,動態調整支持范圍、補助額度和補貼比例。
三、優化政策制度設計
(四)明確資格審定機制。采取"先資格審定、后資金申請"的方式。首先確定首臺(套)、首批次資格,明確資格有效的年限,并按裝備、新材料產品價值一定比例計算保費補助資金額度上限。
(五)調整資金中請機制。根據生產制造企業的資格審定、投保、裝備和新材料交付、保費實際繳納及當年財政預算額度情況,嚴格審核確定應撥付補助資金。對于已投保質量保障類保險的首臺(套)、首批次,一般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
(六)提升保險保障支持。聚焦生產企業推廣應用及迭代更新階段面臨的主要風險,拓展適用保險險種,為首臺(套)、首批次提供綜合保險保障方案。支持生產制造單位根據裝備、新材料產品特性和實際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決定投保險種、投保數量和投保年限。保險公司按照“保本微利"與“精算平衡"原則,定期開展保險費率回溯和動態調整。
四、強化政策監督管理
(七)依法依規投保承保。生產制造單位、保險公司、用戶單位等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在保險補償項目資格申報、資金申請、資金使用、承保理賠等方面加強業務管控,確保相關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相關工作合法合規。
(八)切實加強規范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目錄》動態調整、項目組織審核等工作,財政部按規定及時分配和撥付補助資金,金融監管總局負責保險市場監督管理。地方相關部門、中央企業做好項目審核、推薦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加強政策評估、績效評價等工作。
(九)強化政策執紀問責。生產制造單位、保險公司、用戶單位存在通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虛假理賠等方式騙補騙保,以及其他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收繳財政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印發的《關于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19號)、《關于深入做好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8)35號)、《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9)225號)、《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7)222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2024年5月24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4]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功能作用,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兜住、兜準、兜牢民生底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續實施階段性降費率政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延續實施一年,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參保企業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 20% 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大型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30% 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 60% 返還。穩崗返還資金可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以及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支出。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實施上述穩崗返還政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政策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續實施技能提升補貼政策。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的企業在職職工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取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照初級(五級)不超過1000元、中級(四級)不超過1500元、高級(三級)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最多不超過三次,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享受;已享受同一職業(工種)高級別證書技能提升補貼的,不再享受低級別證書補貼。實施上述技能提升補貼政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政策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續做好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價格臨時補貼等保生活待遇發放工作。
五、持續優化經辦服務。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經辦模式,通過后臺數據比對,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精準發放穩崗返還資金,并通過短信等方式告知企業;對沒有對公賬戶的小微企業,可將資金直接返還至當地稅務部門協助提供的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戶;指導勞務派遣單位主動申請穩崗返還,并按規定及時撥付和使用資金,避免出現截滯留問題。進一步暢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渠道,大力推廣免跑即領、免證即辦經辦模式,全面取消證明材料、申領時限、捆綁條件和附加義務,確保失業人員僅憑身份證或社保卡即可申領;用好待遇申領和轉移接續兩個全國性平臺,提高審核辦理效率,推動實現失業人員隨時隨地申領。
六、切實防范基金風險。各地要密切監測失業保險基金運行狀況,加強監督檢查、形勢研判和工作指導,基金結余不足時要適時調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結構,優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確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續。健全審核、公示、撥付等監督機制,動態更新經辦風險點,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風控規則,及時嵌入信息系統,加強數據共享和對待遇領取資格條件的信息核驗。按月及時、準確上報失業保險聯網數據,充分利用全國社保信息比對查詢系統功能,在待遇審核和發放環節加強數據比對,嚴防冒領、騙取基金和多發待遇風險。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不得瞞報謊報。
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實失業保險各項惠企利民政策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大力開展失業保險待遇"暢通領、安全辦"、援企穩崗“護航行動”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動”,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實化工作舉措,推動政策落地見效。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既通過官網官微、報刊廣播、政務大廳展板等多種渠道廣泛推廣,又向符合條件的參保主體精準推送,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加強工作調度,及時跟蹤掌握實施情況,分析研判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落實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4年4月26日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五部門關于落實2024年度四川省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財政局、科技局、統計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要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財函(2024)248號)要求,現就落實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5% 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先進制造業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的制造業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列入四川省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
二、申報條件
(一)企業為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報的"所屬行業"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制造業"門類(C門類)。
(二)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應在2024年內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企業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 50% (不含)以上,全部銷售額及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
三、政策享受時限
(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并未在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并在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
年4月30日。
四、先進制造業名單確定程序
按照如下程序確定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
(一)企業網上填報。請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將通知轉發轄區內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及相關企業,并指導符合條件的企業填報。
對于已在《2023年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中,且當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仍有效的企業,于2024年6月30日起暫停享受政策。擬繼續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自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登陸高新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填報,并將申報材料(申報表、承諾書)打印、簽章,上傳平臺并提交。對新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自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進行填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申報狀態顯示“已審核"的先進制造業企業不再重復申報。
(二)企業提交紙質材料。將申報生成并簽章的紙質文件(申報表、承諾書)提交至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請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務必主動公布市(州)、區(縣)咨詢電話和資料接收地址,并接收申報企業提交的紙質申報資料。
(三)市(州)審核。對于申報企業原為高新技術制造業類的企業,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登錄系統進行線上審核,同時按照企業提交的紙質材料相關數據,商當地稅務部門審核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對于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修改為制造業類的企業,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當地稅務、統計部門審核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其中:科技、統計部門應審核企業所屬行業是否為制造業;稅務部門審核企業是否為制造業一般納稅人,結合發票開具數據等,審核企業從事制造業業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是否大于 50% (不含)。根據以上程序確定名單,并于每月2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附件2),以正式文件推薦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名單推送。經濟和信息化廳將市(州)推薦名單(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行政區域、企業名稱、發證日期和到期日期等信息)發送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小組辦公室(科技廳)進行高企資格審核后,于每月30日前將確定的名單推送財政廳、科技廳、省稅務局,同時報送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
五、增值稅加計抵減辦理程序
(一)先進制造業企業標簽維護。四川省稅務局根據經濟和信息化廳推送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錄入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后,先進制造業企業即可申報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二)加計抵減申報程序。先進制造業企業無需提交加計抵減聲明,在申報期內通過四川省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根據相關提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 5% 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六、其它事項
(一)分支機構申請享受政策,由總公司一并填報相關信息。在總公司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所屬行業為制造業的情況下:1.對于增值稅匯總納稅企業,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分支機構銷售額權重,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政策。2.對于非增值稅匯總納稅,且分支機構所屬行業為制造業的企業,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分別計算銷售額及比重。(二)對于企業委托外部進行生產加工,本身不從事產品的生產加工,相關銷售額不計入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受托企業滿足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受托企業的加工費可計入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銷售額。
七、相關要求
(一)加強宣傳。各地經信、財政、稅務、科技、統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宣傳。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照名單,通知到轄區內每戶高新技術制造業類企業,力爭符合條件的企業知曉政策、及時申報、應享盡享。
(二)動態管理。未及時申報的企業,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可按上述方式,按程序組織申報。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應對名單內企業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如發現存在不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形成不再享受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名單(附件3),于每月20日前按程序報送。
(三)其他要求。名單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申請方式,企業務必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地方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確定名單時,應在符合政策規定的前提下,著力支持但不限于重點產業鏈供應鏈“白名單"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先進制造業集群內企業等。
聯系電話: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企業處 028-86264044
四川省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028-85558450
四川省財政廳稅政處 028-86659084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產業處 028-86668923
四川省統計局工業處 028-87043906
聯系郵箱: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企業處 scsjwqyc@163.com四川省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hlc2281@163.com附件:1.咨詢電話及紙質資料投遞地址匯總表2.2024年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3.不再享受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名單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統計局2024年7月11日
\*財稅金融類\*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統籌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提升中小微企業融資便利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2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統籌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提升中小微企業融資便利水平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2024年3月28日
(本文有刪減)
統籌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提升中小微企業融資便利水平實施方案
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是政府部門指導建立的通過跨部門跨領域歸集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開展企業融資活動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綜合性平臺,在破解銀企信息不對稱難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統籌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完善以信用信息為基礎的普惠融資服務體系,有效提升中小微企業融資便利水平,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健全數據基礎制度,加大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統籌力度,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深入推進"信易貸"工作,深化信用大數據應用,保障信息安全和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推動金融機構轉變經營理念、優化金融服務、防控金融風險,為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提供高質量金融服務。
二、加大平臺建設統籌力度
(一)明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渠道。強化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平臺)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總樞紐"功能,加強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數據共享。信用信息平臺統一歸集各類信用信息,并根據需要向部門和地方共享。依托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并聯通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形成全國一體化平臺網絡,作為向金融機構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務的"唯一出口",部門向金融機構提供的本領域信用信息服務不受此限制。堅持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金融基礎設施定位,為金融機構提供高質量的專業化征信服務。
(二)加強地方平臺整合和統一管理。對功能重復或運行低效的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進行整合,原則上一個省份只保留一個省級平臺,市縣設立的平臺不超過一個,所有地方平臺統一納入全國一體化平臺網絡,實行清單式管理,減少重復建設和資源閑置浪費。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推動地方平臺整合和統一管理。各地區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平臺整合,有序做好資產劃轉、數據移交、人員安置等工作,確保整合期間平臺服務功能不受影響。
(三)加強對地方平臺建設的指導。統一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接入全國一體化平臺網絡的標準,優化信用信息服務,促進地方平臺規范健康發展。依托城市信用監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創建,加強對提升平臺數據質量的指導。充分利用現有對口援建機制,進一步深化東部地區和中西部地區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合作,推動中西部地區加快推進"信易貸"工作。
三、優化信息歸集共享機制
(四)明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范圍。根據金融機構對信用信息的實際需求,進一步擴大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范圍,將企業主要人員信息、各類資質信息、進出口信息等納入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清單(見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適時對清單進行更新。各地區要充分發揮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作用,進一步破除數據壁壘,依法依規加大清單外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力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編制省級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清單,有效拓展數據歸集共享的廣度與深度。
(五)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質效。對已在國家有關部門實現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要加大"總對總"共享力度。加強數據質量協同治理,統一數據歸集標準,及時做好信用信息修復,健全信息更新維護機制,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著力解決數據共享頻次不夠、接口調用容量不足、部分公共事業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問題,進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效率。根據數據提供單位需求,定期反饋數據使用情況及成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共享質效開展評估。
四、深化信用數據開發利用
(六)完善信息查詢服務。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按照公益性原則依法依規向金融機構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詢、信用報告查詢等服務,擴大信用信息查詢范圍,完善信用報告查詢制度,提高信用報告質量。支持銀行機構完善信貸管理制度,加大信用報告在客戶篩選、貸前調查、貸中審批、貸后管理等方面的應用力度,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七)開展聯合建模應用。支持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與金融機構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加工聯合實驗室,通過"數據不出域"等方式加強敏感數據開發應用,提升金融授信聯合建模水平。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對接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優化信貸產品研發、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等。
(八)開發信用融資產品。充分發揮鏈主企業、集中交易場所、特色產業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優勢,因地制宜開展"信易貸"專項產品試點。加強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應用,鼓勵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綠色低碳發展、重點產業鏈供應鏈、“三農"等特色功能模塊,支持金融機構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場需要推出細分領域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快推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支持金融機構開發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專屬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適度提高信用貸款比例。
(九)拓展提升平臺服務功能。鼓勵地方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機制,充分發揮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聯通企業和金融機構優勢,推動各項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過平臺直達中小微企業等經營主體。推動融資擔保機構入駐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依托平臺建立銀行機構、政府、融資擔保機構等多方合作機制,合理簡化融資擔保相關手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依托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等,建立"線上公證"、“線上仲裁"機制和金融互聯網法庭高效處置金融糾紛。
(十)發展信用服務市場。制定信用信息平臺的授權運營條件和標準。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規向包括征信機構在內的各類信用服務機構穩步開放數據,積極培育信用服務市場,提升信用融資供需匹配效率。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加強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平臺對接、機構入駐、信息歸集、信息共享、數據安全等管理規范和標準體系,有效保障物理歸集信息安全。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加強信息授權規范管理,強化數據共享、使用、傳輸、存儲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處置能力,切實保障數據安全。未經脫敏處理或信息主體明確授權,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不得對外提供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違法傳播、泄露、出售有關信用信息。
(十二)強化政策支持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本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予以適當支持,引導地方平臺和融資擔保機構加強合作,提升中小微企業融資便利水平。鼓勵地方制定支持信用融資的激勵政策,對通過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幫助中小微企業實現融資的金融機構給予適當激勵。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動建立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敢貸愿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的通知
銀發(2022)11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推動建立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敢貸愿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以下簡稱長效機制),著力提升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續性,助力穩市場主體、穩就業創業、穩經濟增長,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堅持問題導向,深刻認識建立長效機制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載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發展,要求金融系統加大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普惠小微貸款明顯增長、信用貸款和首貸戶比重繼續提升。近年來,金融系統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服務小微企業取得積極成效,但金融機構內生動力不足、外部激勵約束作用發揮不充分,“懼貸""惜貸"問題仍然存在。加強和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關鍵要全面提高政治性、人民性,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從制約金融機構放貸的因素入手,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建立長效機制,平衡好增加信貸投放、優化信貸結構和防控信貸風險的關系,促進小微企業融資增量、擴面、降價,支持小微企業困發展,穩定宏觀經濟大盤,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健全容錯安排和風險緩釋機制,增強敢貸信心
(一)優化完善盡職免責制度。各金融機構要通過建立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搭建申訴平臺、加強公示等,探索簡便易行、客觀可量化的盡職免責內部認定標準和流程,引導相關崗位人員勤勉盡職,適當提高免責和減責比例。在有效防范道德風險的前提下,對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符合監管規定的分支機構,可免除或減輕相關人員內部考核扣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責任。貸款風險發生后需啟動問責程序的,要先啟動盡職免責認定程序、開展盡職免貴調查與評議并進行責任認定。要通過案例引導、經驗交流等方式,推動盡職免責制度落地,營造盡職免責的信貸文化氛圍。
(二)加快構建全流程風控管理體系。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小微企業信貸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貸前客戶準入和信用評價、貸中授信評級和放款支用、貸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抽查,提升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識別、預警、處置能力。積極打造智能化貸后管理系統,通過大數據分析、多維度監測等手段,及時掌握可疑貸款主體、資金異常流動等企業風險點和信貸資產質量情況,有效識別管控業務風險,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微企業貸款資金用途管理和異常情況的監測,嚴禁虛構貸款用途套利。
(三)改進小微企業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各金融機構要落實好普惠小微貸款不良容忍度監管要求,對不超出容忍度標準的分支機構,計提效益工資總額時,可不考慮或部分考慮不良貸款造成的利潤損失。優先安排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核銷計劃,確保應核盡核。用好批量轉讓、資產證券化、重組轉化等處置手段,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處置質效。對長賬齡不良貸款,爭取實現應處置盡處置。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各項評估中,可對普惠小微貸款增速、增量進行不良貸款核銷還原,鼓勵金融機構加快普惠小微不良貸款處置。
(四)積極開展銀政保擔業務合作。各金融機構要積極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見貸即擔”“見擔即貸"批量擔保業務合作,減少重復盡職調查,優化擔保流程,提高擔保效率。深化"銀行 ^+ 保險"合作,優化保單質押、貸款保證保險等合作業務流程,助力小微企業融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理提高擔保放大倍數,降低擔保費率和反擔保要求,擴大對小微企業的覆蓋面,降低或取消盈利性考核要求,依法依約及時履行代償責任,適度提高代償比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為小微信貸業務提供風險緩釋。
三、強化正向激勵和評估考核,激發愿貸動力
(五)牢固樹立服務小微經營理念。各金融機構要切實增強服務小微企業的自覺性,在經營戰略、發展目標、機制體制等方面做出專門安排,對照小微企業需求持續改進金融服務,提升金融供給與小微企業需求的適配性。進一步優化信貸結構,逐步轉變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國有企業等的傳統偏好,扭轉“壘大戶”傾向,減少超過合理融資需求的多頭授信、過度授信,騰挪更多信貸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六)優化提升貸款精細化定價水平。各金融機構要繼續完善成本分攤和收益分享機制,加大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幅度,調整優化經濟資本占用計量系數,加大對小微業務的傾斜支持力度。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內嵌到內部定價和傳導相關環節,統籌考慮小微市場主體資質、經營狀況、擔保方式、貸款期限等情況,提高精細化定價水平,推動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適當下放貸款定價權限,提高分支機構金融服務效率。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嚴重行業和地區的小微企業,鼓勵階段性實行更優惠的利率和服務收費,減免罰息,減輕困難企業負擔。
(七)改進完善差異化績效考核機制。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強化績效考核引導,優化評價指標體系,降低或取消對小微業務條線存款、利潤、中間業務等考核要求,適當提高信用貸款、首貸戶等指標權重。將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情況與分支機構考核掛鉤,作為薪酬激勵、評優評先的主要依據。合理增加專項激勵工資、營銷費用補貼、業務創新獎勵等配套供給,鼓勵開展小微客戶拓展和產品創新。做好考核目標分解落實,確保各項保障激勵政策及時兌現,充分調動分支機構和一線從業人員積極性。
(八)加強政策效果評估運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認真開展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推動金融機構將評估結果納入對其分支機構的綜合績效考核。加強財政金融政策協同,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與財政獎補等掛鉤。繼續開展區域融資環境評價,完善評價體系,加強評價結果運用,推動地方融資環境持續優化。
四、做好資金保障和渠道建設,夯實能貸基礎
(九)發揮好貨幣政策工具總量和結構雙重功能。各金融機構要充分運用降準釋放的長期資金、再貸款再貼現等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提供的資金,將新增信貸資源優先投向小微企業。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運用好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推動金融機構持續增加普惠小微貸款投放,更多發放信用貸款。繼續做好延期貸款和普惠小微信用貸款質量監測,密切關注延期貸款到期情況和信貸資產質量變化。
(十)持續增加小微企業信貸供給。各金融機構要圍繞普惠小微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目標,結合各項貸款投放安排,科學制定年度普惠小微專項信貸計劃,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單列信用貸、首貸計劃,加強監測管理,確保貸款專項專用。全國性銀行分解專項信貸計劃,要向中西部地區、信貸增長緩慢地區和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和行業傾斜。地方法人銀行新增可貸資金要更多用于發放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確保涉農和普惠小微貸款持續穩定增長。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及時調研了解轄區內金融機構普惠小微專項信貸計劃制定和落實情況,并加強督促指導。
(十一)拓寬多元化信貸資金來源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存量信貸資源。通過加大利潤留存、適當控制風險資產增速等,增加內生資本補充。繼續支持中小銀行發行永續債、二級資本債,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地方政府用好新增專項債額度合理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鼓勵資質相對較好的銀行通過權益市場融資,加大外源資本補充力度。金融債券余額管理試點銀行要在年度批復額度內,合理安排小微企業金融債券發行規模,嚴格規范募集資金使用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及時摸排地方法人銀行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券、資本補充債券需求,做好輔導溝通,提高發行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地方法人銀行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券進行獎補。
(十二)增強小微金融專業化服務能力。各金融機構要圍繞增加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有效金融供給,結合區域差異化金融需求,繼續完善普惠金融專營機制,加強渠道建設,推動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探索形成批量化、規模化、標準化、智能化的小微金融服務模式。持續推動普惠金融服務網點建設,有序拓展小微業務營銷和貸后管理職能,適當下放授信審批權限。加強跨條線聯動,做好小微企業賬戶、結算、咨詢等服務工作,促進多元化融資。
(十三)常態化開展多層次融資對接。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各金融機構要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合作,通過線下主動走訪、線上服務平臺推送、行業主管部門推送等,暢通銀企對接渠道,提高融資對接效率,降低獲客成本。積極與各類產業園區、創業服務中心、企業孵化基地、協會商會等開展業務合作,搭建分主體、分產品的特定對接場景,為不同類型小微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持續開展小微企業融資跟蹤監測,動態優化政策措施,快速、精準響應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五、推動科技賦能和產品創新,提升會貸水平
(十四)健全分層分類的小微金融服務體系。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要加強對轉貸款資金的規范管理,確保用于小微企業信貸供給,并圍繞核心企業創新供應鏈金融模式,探索為其上下游小微企業提供直貸業務。全國性銀行要發揮"頭雁"作用,充分運用網點、人才和科技優勢,切實滿足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需求,提高融資可得性和便利性。地方法人銀行要強化支農支小定位,將增加小微信貸投放與改革化險相結合,充分發揮貼近基層優勢,形成特色化產品和服務模式,重點支持縣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
(十五)強化金融科技手段運用。各金融機構要深入實施《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22-2025年)》(銀發(2021)335號文印發),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加強組織人員保障,有序推進數字化轉型。充分發揮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作用,合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創新風險評估方式,提高貸款審批效率,拓寬小微客戶覆蓋面。聚焦行業、區域資源搭建數字化獲客渠道,拓展小微金融服務生態場景,提升批量獲客能力和業務集約運營水平。優化企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微信小程序等功能及業務流程,為小微企業提供在線測額、快速申貸、線上放款等服務,提升客戶融資便利性。科技實力較弱的中小銀行可通過與大型銀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數字化水平,增強服務小微企業能力。
(十六)加快推進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應用。各金融機構要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數據和外部信息數據資源,發揮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作用,對小微企業進行精準畫像。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依托地方征信平臺建設,按照數據"可用不可見"的原則,在保障原始數據不出域的前提下,進一步推動地方政府部門和公用事業單位涉企信息向金融機構、征信機構等開放共享。指導市場化征信機構運用新技術,完善信用評價模型,創新征信產品和服務,加強征信供給,加快推廣應用"長三角征信鏈”“珠三角征信鏈”“京津冀征信鏈”,推動跨領域、跨地域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十七)豐富特色化金融產品。各金融機構要針對小微企業生命周期、所屬行業、交易場景和融資需求等特點,持續推進信貸產品創新,合理設置貸款期限,優化貸款流程,繼續推廣主動授信、隨借隨還貸款模式,滿足小微企業靈活用款需求,運用續貸、年審制等方式,豐富中長期貸款產品供給。依托核心企業,優化對產業鏈上下游小微企業的融資、結算等金融服務,積極開展應收賬款、預付款、存貨、倉單等權利和動產質押融資業務。發揮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供應鏈票據平臺、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作用,拓寬抵質押物范圍,便利小微企業融資。
(十八)加大對重點領域和困難行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機構要持續增加對科技創新、綠色發展、制造業等領域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支持培育更多"專精特新"企業,深入研究個體工商戶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加大創業擔保貸款、信用貸款投放力度,為個體工商戶發展提供更多金融服務。鼓勵為符合授信條件但未辦理登記注冊的個體經營者提供融資支持,激發創業動能。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高對新市民在創業、就業、教育等 領域的金融服務質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各金融機構要做好疫情防控下的金融服務和困難行業支持工作,加強與商務、文旅、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發揮普惠性支持措施和針對性支持措施合力,幫助企業困,避免出現行業性限貸、抽貸、斷貸。